行政区划(国家为便于行政管理而分级划分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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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是国家为便于行政管理而分级划分的区域。1行政区划亦称行政区域。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行政区划

Administrative Division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民政部

政区

区划

历史沿革

在原始社会,人们以原始群、血缘公社、氏族、部落、部落联盟等组织为单位,进行生产、生活,没有地域区划的概念,即所谓“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礼记·礼运篇》)。简单地说,人既是自然的人,又是社会的人,需要在一定的地域空间上生存生活,并要与其他人打交道,为了能使大家平等和谐地共同生存下去,就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和约束,而且还需要有人来执行这些规则和约束,即管理者。人类出现伊始,形成氏族社会,是按部落实行管理的,有亲缘关系的一群人聚集在一起。也就是说,有一群人,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遵循一定的规则进行活动,有些人由于有身体或经验方面的优势而成为头领。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剩余产品日益增多,逐渐有了分工,分配也变得复杂起来,需要有人专门进行管理工作,这时人、地、管理者及规则已具备,开始有了行政区划的雏形。随着国家的产生,行政区划渐渐明确和固定下来。

行政区划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按地域划分行政区而不依氏族划分部落,这是国家区别于氏族组织的一个基本特点。不论何种类型的国家,行政区域的划分总要符合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同时顾及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地理、人口、国防、历史传统等多方面的因素。随着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因素起着重要的作用。在资本主义国家,行政区域的划分是为了巩固资产阶级的政权,便于统治劳动人民,分化少数民族。

行政区划虽因国家本质不同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也有一定的历史延续性。中国从秦代(公元前221~前206)实行郡县制以来,历代行政区划虽有变更,但变化并不太大。

英、法、美等国的行政区划是从19世纪继承发展下来的。另外,在同一个政权下,由于政治、经济、民族等情况的变化,在不同时期的行政区划也会有所调整和变更。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有人倡议改革行政区划,提出了匀称、精简、协调等标准;有的还提出如何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对公职人员进行管理等问题,但改革的实际措施很少。

划分原则

某些国家在一级政权内部,为了实现某一单项职能的管理而划分的区域,作为一种行政区划,如美国行政区域的数目很多,其中大部分是单职能的,包括学区、司法区和其他各种专区如消防区、水土保护区、住宅区、公路区等。

国家都是按地域划分行政区。各国的行政区划有不同的划分和名称。不论何种类型的国家,行政区划的划分总要符合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并考虑政治、经济、民族、人口、国防、历史传统等各方面的因素。社会主义国家行政区域的划分通常根据以下原则:

①政治原则。促使国家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便利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

②经济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特点进行划分,使之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

③民族原则。根据少数民族的居住状况和其他特点进行划分,使之有利于各民族的发展,巩固各民族的团结。这些原则是相互联系、相互结合的。此外,也顾及历史传统、人口分布、地理条件和国防需要等因素。

行政区划虽因国家本质不同而有其明显的阶级性,但也有一定的历史连续性。例如,中国从秦代(公元前221~前207)建立统一国家并施行郡县制以来,历代行政区划虽有变更,但变化并不太大。英、法、美等国的行政区划也是从19世纪继承发展下来的。

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区划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区划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党的领导,加强顶层规划。行政区划应当保持总体稳定,必须变更时,应当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坚持与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注重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方针,制订变更方案,逐级上报审批。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应当及时报告党中央。

第三条 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以及变更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文历史、地形地貌、治理能力等情况;变更人民政府驻地时,应当优化资源配置、便于提供公共服务;变更行政区划名称时,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行政区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七条 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简称、排列顺序的变更;

(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四)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湖泊、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第八条 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依照法律、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由批准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市、市辖区的设立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

镇、街道的设立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拟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设立标准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第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报送国务院备案的事项,径送国务院民政部门。

第十三条 申请变更行政区划向上级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与行政区划变更有关的历史、地理、民族、经济、人口、资源环境、行政区域面积和隶属关系的基本情况;

(三)风险评估报告;

(四)专家论证报告;

(五)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的情况;

(六)变更前的行政区划图和变更方案示意图;

(七)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承办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征求有关机构编制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外事、发展改革、民族、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承办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当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

第十五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行政区划变更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变更;情况复杂,12个月内不能完成变更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完成变更时,同时向审批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 行政区划变更后,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并更新行政区划图。

第十七条 行政区划变更后,需要变更行政区划代码的,由民政部门于1个月内确定、公布其行政区划代码。

第十八条 行政区划变更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区划管理的信息系统。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变更的信息。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划档案的管理。

行政区划管理中形成的请示、报告、图表、批准文件以及与行政区划管理工作有关的材料,应当依法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完成行政区划变更、备案、信息报送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完成。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行政区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行政区划变更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中国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行政区划(国家为便于行政管理而分级划分的区域)

50省级行政区划图

目前中国有34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在历史上和习惯上,各省级行政区都有简称。省级人民政府驻地称省会(首府),中央人民政府所在地是首都。北京是中国的首都。

乡镇是中国最基层的行政单位。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民族自治地方,它们都是祖国不可分割的部分。国家根据需要,还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此外,为了便于行政管理和经济建设,为了加强民族团结,国家可根据需要对行政区划作必要的调整和变更。

香港和澳门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国政府已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成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成立了澳门特别行政区。

省级行政区

省级行政区

简称

行政中心

北京市

北京

河北省

石家庄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

呼和浩特

吉林省

长春

七大地理区

华北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

东北地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华东地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台湾省;

华中地区: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

华南地区: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西南地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

西北地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备注:华中地区与华南地区又合称中南地区)

四大经济区

东北地区(3个):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东部地区(11个):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台湾省;

中部地区(6个):山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安徽省、江西省;

西部地区(12个):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贵州省、重庆市、四川省、西藏自治区。

省以下行政区

地级行政区:293个地级市、7个地区、30个自治州、3个盟,合计333个地级区划。

县级行政区:977个市辖区、1303个县、393个县级市、117个自治县、49个旗、3个自治旗、1个特区、1个林区,合计2844个。

乡级行政区:8562个街道、20988个镇、8102个乡、966个民族乡、153个苏木、1个民族苏木、2个县辖区,合计38774个。

改革

中共中央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提高中心城市和城市群综合承载和资源优化配置能力,实行扁平化管理,形成高效率组织体系。

都市圈,又称都市区、大城市圈。都市圈是城市群内部以超大城市、特大城市或辐射带动功能强的大城市为中心、以1小时通勤圈为基本范围的城镇化空间形态。辐射带动功能强的大城市,通常指Ⅰ型大城市(中心城区300~500万人),或辐射带动功能强的Ⅱ型大城市(中心城区200~300万人口)。

都市圈(都市区),中心城区人口应在300万人以上(辐射带动功能强的,不低于200万人口),总人口应在1000万以上(中心城区人口在200万以上,才能以合理的税费,提供较好的公共服务,否则服务不足或腐败;中心城区人口在300万以上,才能支撑较发达的公共交通业,比如地铁和航空等)。

都市圈的合理半径,以100~150公里为宜(半径小于100公里,难于就近提供农产品和生态产品,也不利于废弃物的就近消纳和可持续发展等),最远不宜大于200公里(中心城区与卫星城市,实现1小时通勤;中心城区与圈内镇村,能当天来回,办事方便)。

多个相邻的都市圈组成城市群(或城市带、大城市连绵区Megalopolis),城市群内大城市间的距离,以200~300公里为宜(小于200公里,难于就近提供农产品和生态产品,也不利于废弃物的就近消纳和交通畅通等,容易形成严重的城市群病),最远不大于400公里(大于400公里,会造成大片被边缘化、贫困化区域)。

我国是强行政国家,城市的行政地位极大地影响着城市的发展,省会和副省级以上城市有极显著的行政优势,造成现有中心城区人口大于300万的城市均为省会或副省级以上城市;远离省会或副省级以上城市区域,日益边缘化、贫困化和各种矛盾的激化。

所以,现有省会150公里之外,如果有较大的区域(3万平方公里以上)和较多人口(1000万以上/容易培育300万人口以上的中心城市),均应培育新的中心城市,将中心城市升级为副省级城市,并适时设立以中心城市为省会的新省级行政区;同时,建设以新省会为枢纽的交通干线(尤其是“米”字型高铁枢纽)、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等,实现全国都市的均衡合理分布、增强全国城市体系中的重要节点城市,从根本上防止全国的人口只集聚在现有的省会或直辖市,使大城市病和大城市群病越来越严重(城市群内中心城市间的距离大于200公里,才能较好避免城市群病),同时存在大片被边缘化区域越来越贫困、矛盾越来越激化(合理布局建设重要的节点都市圈,使各都市圈之间的距离不大于400公里,是防治边缘化、贫困化、风险化的最佳选择)。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相关文件

2018年11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争议

新中国的行政区划基本沿袭了民国时期的市制,包括直辖市(华北事务部直辖市)、大区直辖市、省辖市(专级市)和专辖市(县级市)、专辖镇(县级镇)、县辖镇(乡级镇)等。

至1956年撤销大区之后,中央政府第一次全面直接管理整个国家(除台湾地区),民国时期推行的「市县分立、省直管县」带来很大弊端。首先是直辖市的粮食问题,基于「地区自治」的原则,直辖市很难从一路之隔的邻省调粮,于是乎各直辖市纷纷扩地,形成了市管县的先例。到八十年代,各省主要的城市地区均实行了「市管县」,因此八二年《宪法》将中国的行政区划描述为「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宪法忽略了省派出机构「地区行署」和市辖区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也直接忽略了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以外其他市的市下区划。

过去,由于交通不便,省直接管理县有一定的困难,因此设置“行署”这个省政府派出机构,对县直接管理。就是这样,行署的个数很有限,权力也不大,对县的管理更多的是为之协调以解决困难。

行政区划(国家为便于行政管理而分级划分的区域)

如今,交通已经极其方便,加上通信发达,尤其是互联网的网上处理公文的能力,省直接管理县已经是十分方便的事了,更应该严格按《宪法》的规定,省直接管理县。过去,把由县直接改为地级市,实际就是“省直管县”,只是平白地增加了许多厅级干部,而地级市为了能够符合《宪法》,竟然不顾一切,把县改成区,使自己成了“设区的市”,这些做法在地级市本身经济实力不强的条件下,往往不是为县域经济输血,而是搜刮县域经济的能力,不利于县的发展,拉大了城乡差距。

如果依然把地级市看成是一级政权,不是由县人大会议直接选举省人大代表,而是由地级市人大会议选举省人大代表,在省与县之间横插了一级政权—地级市,这从根本上讲是“违宪”的,实际就是对行政体制膨胀的妥协。

历史

朝代

新出现的行政单位

具体行政区划设置(粗体为城区单位)

夏、商、周

州(诸侯国)

春秋、战国

县、郡

诸侯国、县(郡、邑)

郡、内史

郡、县、乡、亭(里)

郡(国)、县(侯国、邑、道),刺史部《汉书地理志》《后汉书郡国》

州、郡、县、乡、亭(里)

清末以来,行政区划变动频繁。首先是抛出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和《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这两个《地方自治章程》虽然没有实际推行开来,但对后世行政区划调整的影响很大。清代以前,省(道、路)一直都是中央各部门派驻地方的监管机构。到清代顺治以后,府州厅之上,基本上有总督、巡抚藩臬、道三层治理结构,府厅州县之下还有巡检司、镇等治理结构。两个《地方自治章程》实际上是把城镇乡推入了国家行政区划系列。

民国初期,从广州设「市」开始,一个「市」字走遍天下,上下通吃。首先是裁府州厅入县,简单的说,就是把府城、州城、厅治设市,并将府州厅全部打散改成县;随后是等级市制,将市分成特别市(直辖市)、省辖市和县辖市,将镇分为省辖镇和县辖镇。民国时期国民政府直接控制地区的前省会、主要的多国租界地基本上都成了特别市。

国外

亚洲

中国: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

蒙古:1个直辖市、21省

朝鲜:1个直辖市、3个特别市、9个道

韩国:1个特别市、6个广域市、8个道、1个特别自治市、1个特别自治道

日本:1个都、1个道、2个府、43个县

越南:58个省、5个中央直辖市

老挝:17个省、1个直辖市

柬埔寨:24个省、1个直辖市

泰国:76个府、1个特别直辖市

缅甸:7个省、7个邦、1个联邦区

马来西亚:13个州、3个联邦直辖区

新加坡:5个社区发展理事会

印度尼西亚:2个特别行政区、1个首都特区、31个省

文莱:4个县

菲律宾:17个大区、1个自治区

东帝汶:13个县

印度:27个邦、6个联邦属地、1个国家首都辖区

巴基斯坦:1个联邦直辖区、4个省、2个自治领土

孟加拉国:7个专区

尼泊尔:7个省

不丹:20个宗

斯里兰卡:9个省

马尔代夫:2市、19行政环礁

哈萨克斯坦:14个州、3个直辖市

吉尔吉斯斯坦:7个州、2个市

乌兹别克斯坦:12个州、1个自治共和国、1个直辖市

土库曼斯坦:5个州、1个直辖市

塔吉克斯坦:3个州、1个自治州、1个中央直辖区、1个直辖市

伊朗:31个省

伊拉克:19个省

阿塞拜疆:66个区、11个共和国直辖市

格鲁吉亚:1个直辖市、2个自治共和国、9个州

亚美尼亚:1个直辖市、10个省

土耳其:81个省

叙利亚:14个省

约旦:12个省

以色列:6个行政区

巴勒斯坦:16个省

沙特阿拉伯:13个省

巴林:4个省

卡塔尔:7个区

也门:21个省、1个直辖市

阿曼:11个省

阿联酋:7个酋长国

科威特:6个省

黎巴嫩:8个省

塞浦路斯:6个行政区

阿富汗:34个省

欧洲

丹麦:5个大区、2个自治领土

芬兰:19个行政区、1个自治领土

冰岛:69个市镇

挪威:11个郡、2个海外领地

瑞典:21个省

英国:1个大区、6个都市郡、26个非都市郡、51个单一管理区、9个郡、10个郡级自治市、3个市、11个区、27个议会区、3个皇家属地、14个海外领地

法国:13个大区、5个海外大区、5个海外集体、1个海外特殊集体、1个海外领地

爱尔兰:28个郡、3个郡级市

荷兰:12个省、3个海外属地、3个海外特别行政区

比利时:3个大区

卢森堡:12个县

摩纳哥:10个区

瑞士:26个州

奥地利:9个州

匈牙利:1个直辖市、5个州级市、18个州

波兰:16个省

捷克:1个直辖市、13个州

斯洛伐克:8个州

列支敦士登:11个区

德国:13个联邦州、3个城市州

意大利:20个大区

西班牙:17个自治区、2个自治市

葡萄牙:18个区、2个自治市

希腊:13个大区

梵蒂冈:梵蒂冈城

圣马力诺:9个堡

马耳他:68个地方议会委员会

安道尔:7个教区

塞尔维亚:1个直辖市、29个州

斯洛文尼亚:12个市、200个市镇

克罗地亚:20个县、1个直辖市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10个州、1个构成实体、1个国家特区

阿尔巴尼亚:12个州

黑山:24个市镇

北马其顿:80个区

保加利亚:1个直辖市、27个州

罗马尼亚:1个直辖市、41个县

俄罗斯:2个联邦直辖市、46个州、9个边疆区、21个自治共和国、1个自治州、4个自治州

乌克兰:2个直辖市、1个自治共和国、24个州

白俄罗斯:1个直辖市、6个州

立陶宛:10个县

拉脱维亚:7个市、36个市镇

爱沙尼亚:15个县

摩尔多瓦:3个直辖市、2个自治区、32个区

非洲

埃及:27个省

利比亚:22个省

突尼斯:24个省

阿尔及利亚:48个省

摩洛哥:10个大区

苏丹:18个州

埃塞俄比亚:10个州、2个特别市

厄立特里亚:6个省

吉布提:5个地区、1个市

索马里:18个州

坦桑尼亚:31个区

肯尼亚:47个县

乌干达:136个区、1个市

卢旺达:4个省、1个市

布隆迪:18个省

南苏丹:10个州、3个行政区

塞舌尔:25个区

尼日尔:7个大区、1个首都区

布基纳法索:13个大区

马里:10个大区、1个首都区

毛里塔尼亚:15个大区

塞内加尔:14个大区

冈比亚:5个行政区、1个市

几内亚:7个大区、1个市

几内亚比绍:8个行政区、1个自治区

塞拉利昂:4个省、1个区

利比里亚:15个县

科特迪瓦:12个大区、2个自治区

加纳:16个地区

多哥:5个经济区

贝宁:12个省

尼日利亚:36个州、1个联邦首都区

佛得角:22个县

喀麦隆:10个大区

中非:14个省、2个经济省、1个直辖市

乍得:22个大区、1个首都区

刚果(金):26个省

刚果(布):11个省、1个直辖市

赤道几内亚:8个省

加蓬:9个省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6个县、1个自治县

赞比亚:10个省

安哥拉:18个省

津巴布韦:10个省

马拉维:3个区

莫桑比克:10个省、1个直辖市

博茨瓦纳:2个市、5个市镇、10个区

纳米比亚:14个行政区

南非:9个省

斯威士兰:4个区

莱索托:10个行政区

马达加斯加:22个大区

科摩罗共和国:3个自治岛

毛里求斯:9个区

北美洲

美国:50个州、1个联邦特区、5个联邦领地

加拿大:10个省、3个地区

墨西哥:31个州、1个市

危地马拉:22个省

伯利兹:6个区

洪都拉斯:18个省

萨尔瓦多:14个省

尼加拉瓜:15个省、2个自治区

哥斯达黎加:7个省

巴拿马:10个省、3个自治区

巴哈马:31个区、1个岛组

古巴:15个省、1个特区

牙买加:14个区

海地:10个省

多米尼加:31个省、1个首都区

圣基茨和尼维斯:14个教区

安提瓜和巴布达:6个教区、2个属地

多米尼克:10个教区

圣卢西亚:10个区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6个教区

巴巴多斯:11个教区

格林纳达:6个教区、1个属地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9个区、2个市、3个市镇、1个半自治行政区

行政区划(国家为便于行政管理而分级划分的区域)

美国行政区划

南美洲

巴西:26个州、1个联邦区

哥伦比亚:32个省、1个首都区

阿根廷:23个省、1个自治市

秘鲁:25个大区、1个直属区

委内瑞拉:23个州、1个联邦区、1个联邦属地

智利:16个大区

厄瓜多尔:24个省

玻利维亚:9个省

乌拉圭:19个省

巴拉圭:17个省、1个首都区

圭亚那合作共和国:10个行政区

苏里南共和国:10个区

大洋洲

澳大利亚:6个州、2个领区、3个海外属地

新西兰:11个大区、5个单一管理区、2个联系邦、2个海外属地

巴布亚新几内亚:18个省、1个自治省、1个首都区

所罗门群岛:9个省、1个首都直辖区

瓦努阿图:6省

斐济:4个大区、1个属地

帕劳:16个州

密克罗尼西亚:4个州

马绍尔群岛:24个自治区

基里巴斯:3个群岛

瑙鲁:14个行政区

图瓦卢:9个环礁

萨摩亚:11个行政区

汤加:5个行政区

(仅统计一级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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