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原则(法律名词)

博思清 4 0

宪法原则,法律术语,即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原则等。宪法原则,即作为宪法的根本性的带全局性的,也是作为其他宪法规范的基础与准则的某些思想内容。这些原则,本身与该国的国体(国家性质)和政体(政权组织形式)具有密切的关系,当然也就与一国的执政集体所代表的利益及其执政方式有关。

宪法原则

Constitutional principles

法律术语

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等

基本原则

宪法原则(法律名词)

宪法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表明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而国家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

2、人权保障原则。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4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保障原则从此成为一项明确的宪法原则。

3、法治原则。该原则的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4、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基本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规定的内容具有根本性,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法,确立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规定了国体、政体、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分工和制约关系等内容;宪法制订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法律之首和权力之尊,普通法律、法规均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国家负有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义务,因此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最重要最核心的价值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我国宪法对民主制度的规定主要表现为:确认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公民的宪法地位;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通过规定选举制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形式不断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等。

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意思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这一原则最早于1776年北美十三州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中得到政治确认。后来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和近代民主政治制度的普及而传播于世界各国,并在1789年美国宪法上首次获得最高法律确认,而当1791年法国宪法将《人权宣言》作为序言予以记载下来以后,人民主权原则就成为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在社会主义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已被赋予了新的含义。

第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社会主义宪法人民主权原则的基石,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它否定"三权分立"反对对主权的分割,强调人民主权的统一性;

第二,"人民"是个政治概念,有特定的含义,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容。资本主义宪法所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是依据社会契约论,认为人民主权是全民的超阶级的,而社会主义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是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即国家是统治阶级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人民主权只能是统治阶级的主权;

第三,人民行使主权的方式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机关由人民选举,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机关组织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它们都对人民代表机关负责,受人民代表监督。此外,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还规定了许多其它形式和途径,保证人民参加国家管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人权原则

人权,即作为一个人应具有的权利。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是世界上最早宣布人权内容的宪法性文件,马克思称它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它明确宣布:"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1791年的法国宪法以《人权宣言》作为序言,对人权保障作了更为系统和合理的规定.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党和国家一贯致力于维护和保障人权。从《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虽然没有直接使用"人权"一词,但基本人权原则和人权的具体内容,则直接反映在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之中,而且在实践中始终把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

生存权是第一人权,是其它人权的基础。在占有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中国解决了公民的生存权问题,这在人权发展史是个杰出的贡献,其根本原因无疑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确认与保障了人权。同时,民族的发展权在我国也得以充分实现,这对我国民族的兴旺和繁荣有着深远的意义。

权力制约

权利制约原则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关于分权和制衡的理论。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研究并吸收了洛克的分权学说,特别是总结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的政治实践,在此基础上创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学说。他认为,每一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司法权力,这三种国家权力应当归属于三种不同的机关来掌握和行使,以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并断言:没有制约的国家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在美国得到了发展与运用。

最典型地采?三权分立"原则的还是美国宪法。美国1787年宪法只有7个条文,其中有3条直接涉及"三权分立",另外4条也有一定联系。根据这部宪法的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但总统对国会的立法有否决权,国会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推翻总统的否决;行政权属于作为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的总统,但总统任命部长和缔结条约时,必须经国会同意,国会可对总统的违法行为进行弹劾。

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及其下属法院,法官是终身制,法官须经国会同意后由总统任命,而最高法院有权审判经国会弹劾有罪的总统,并有权审查国会的立法是否违宪。这样,三权相互保持独立,相互制约,以达到权力的平衡。这种美国式的"三权分立",在西方甚至在一些发展中国家产生过较大影响。

在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制约原则表现为议行合一,即权力统一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这一社会主义的宪法原则是由巴黎公社所创建而为后来的社会主义宪法具体化,它在理论上确认国家权力的不可分割性,在实践中以人民代表机关作为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它并不排斥行使国家权力的各部门之间的分工,但以代表人民意志的立法权作为主导,一切国家机关向人民的代表机关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另一方面,这一原则并不排斥平衡与制约,而是在国家权力的统一和人民代表机关属于主导地位前提下的平衡与制约。

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又称依法治国,其基本含义是依法办事,按照法律来治理国家,建立秩序,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有法外特权。法治原则是宪法的根本要求法治原则是宪法的根本要求,宪政本身就意味着法治。因此,法治原则都是由宪法确认的。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对法治原则的确认始于1787年美国宪法,但该宪法只体现了法治精神,而并未在宪法条文中出现法治字样。

体现法治原则最为明确的,应该是首见于以《人权宣言》作为序言的1791年法国宪法。它宣告:"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后来,法治原则成了资本主义宪法普遍接受的重要原则。

它表现为资本主义宪法都以强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反对特权和权力的滥用作为基本内容。

法治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充分体现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在我国,过去法治原则习惯上被称为法制原则。但这实际上却是两个具有不同含义的概念,法制是法律及其制度的总称,法治则是依法治理国家,具体表现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核心是依法办事,可见法制要通过法治的活动才能实现。"这种由静态到动态的过程,也就是法制的适用过程,即实行法治的过程".

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1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二、基本人权原则

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而确立了基本人权原则。

三、法治原则

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也成为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

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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