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海芬(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预审大队原队长)

徐世友 3 0

聂海芬,女,1965年9月出生,1986年参加工作,加入中国共产党,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预审大队大队长。全国“三八”红旗手。2013年4月浙江省政法委已成立调查组,彻查聂海芬等2003年杭州“5·19”奸杀案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全部司法过程中的涉案人员。1

聂海芬

警察

全国“三八”红旗手

1965年9月

中国共产党

人物简介

2000年以来,聂海芬主办及牵头主办的杭州市区重特大案件350余起,一审判处死刑的300余起。经她手装订的案卷材料可以装满一间30平方米的房间。她审核的预审案件,其中一起张氏叔侄10年强奸冤案已经平反。

在自2001年以来的办案中,通过发挥预审职能作用,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80余起,追回赃款800余万元,各项办案指标在省、市名列前茅。她受聘担任杭州市警校兼职教官,自编教材,将自己20年预审经验毫无保留地传授给新人。

聂海芬曾获嘉奖2次,立三等功2次,曾被评为浙江省“三八”红旗手、省刑侦行家、杭州市“三八”红旗手。

聂海芬(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预审大队原队长)

聂海芬

人物事件

错办冤案

案情介绍

杭州错判冤案令叔侄两人背负重罪,遭受十年牢狱之苦,而侦办此案的聂海芬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该案的证据无懈可击。

2006年4月13日,中央电视台第12频道《第一线》栏目推出“浙江神探”系列报道之“无懈可击聂海芬”。节目讲述了聂海芬参与侦破“5·19奸杀案”时,如何在没有找到任何物证的情况下,通过“突审”,让“惊魂未定”的张氏叔侄交代“犯罪事实”,进而从“细节”入手,获得了“无懈可击”的证据。

在节目中,聂海芬说:“人刚刚到案,处于惊魂未定的状态下,经过突审,开口了,两个人都讲了。”而这里所谓的“突审”,被张辉、张高平一致认为是刑讯逼供。但事实上,聂海芬并非参与对于张辉、张高平的审讯。在媒体采访张高平的代理律师阮方民时,阮律师指出在这起案件办理过程中,聂海芬只是案件的指导者,并没有参加一线的审问。而张氏叔侄也直接表示了没有被聂海芬审讯的情况。张高平说,“从头到尾都没有女人审过我”,而张辉则说,“只有在提取DNA鉴定的时候,是一个女警员来给我取了指甲、毛发”。当拿出聂海芬的照片给他们看时,他们很确定地说“没见过”。

2013年3月28日,浙江省公安厅官方网站上刊登了一条针对张氏叔侄错案的简讯,称“这起错案的发生,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个环节,是有责任的,我们深感痛心,对当事人及家属深表歉意。浙江省公安厅已要求杭州市公安局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相关执法问题的调查,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查,绝不掩盖、绝不袒护。”

案件复查

2013年4月,浙江省政法委已成立调查组,彻查聂海芬等该冤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全部司法过程中的涉案人员。2003年杭州“5·19”奸杀案发生后,以聂海芬为首的杭州警方办案人员在没有物证和目击证人的情况下,通过“突审”张氏叔侄,获得了该案“无懈可击”的“铁证”。

此外,有确切证据显示,聂海芬不仅是该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审核把关者,而且,也是这起冤案的“真凶”犯下的另一起杀人案的侦办者。

社会评价

张氏叔侄冤案平反之后,尽管媒体多方报导,但聂海芬本人始终没有直接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

据媒体报道,在杭州的公安系统,不少人对聂海芬抱以同情和肯定态度。有人就提到,她现在的职务还是大队长,依然在一线工作。

人大常委会委员:对叔侄冤案中“女神探”应追责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今年的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对此,审议报告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残联副主席王乃坤代表说,对冤假错案要纠正,更要防,纠正在后防在前。对于那些刑讯逼供、明知有疑点还要坚持判决的人员,还要追究责任。

王乃坤提到了“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中的所谓破案“女神探”聂海芬。她说,此前这位“破案高手”快速破案的经验被广为宣传,结果出来的是一个冤假错案,“多大的讽刺啊!”安徽蚌埠市还有一位区长助理背负杀妻罪名,坐牢17年,去年真凶被抓后才被纠正。

“这些案件,应当追究背后的责任人。”王乃坤说,这17年如果没有入狱,这位区长助理没准“当了省长”。

法律责任

2014年4月14日讯,“对制造浙江张高平叔侄冤案的‘女神探’追责。”终于启动。浙江省政法委政治部副主任朱巧湘日前称,调查组将对“二张”错案原办理过程中公、检、法各部门办案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并将根据调查情况,严肃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其中就包括案件审核人——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预审大队大队长聂海芬,她曾被称为“女神探”。然而据搜狐新闻报道,2016年浙江在线记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核实。杭州市检察院回应称未对此案件提起过公诉,杭州市中院也表示查不到这个案件,且检察院也未对这个案件进行公诉。聂某本人亦称至今仍在正常在岗上班,未受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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