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执业的法律凭证)

冲田总悟 2 0

《护士执业证书》是护士执业的法律凭证,护士执业注册的过程和注册后核发《护士执业证书》以及后期对护士以及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的管理是我国相关卫生部门执法的过程,也是实施护士准入制度的具体体现,对规范护士执业行为、减少医疗事故有重要意义。向就业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部门申请执业注册成功后方可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士护理工作,详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版) 

根据我国中央政府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版) 未经有效注册并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相关规定的护理活动。首次注册后一般情况下是五年有效,所以正文中会继续谈到延续注册、变更执业地区后是否要重新注册、证书吊销等问题。更多详情可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5月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

护士执业证书

护士执业的法律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

二年

承诺15个工作日办结

证书介绍

想合法从事护士职业,必须同时有护士执业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两种证书的名称与用途不同,不能混淆。本文只重点讲护士执业证书,而关于护士执业资格证书,请参阅《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版)   ,又或者查看百度百科关于《护士执业资格证书》这个词条的解释(暂没有人去编写),但请注意版本的新旧问题,新版的才有指导意义。

我国在2008年对护士执业的管理办法进行更新,从管理办法的具体名称到内容细则都所修改。所以当我看到原有的百度百科对于护士执业证书的解释是基于旧版的护士管理办法时,认为有必要重新编写护士执业证书这个词条的百度百科解释,以免大家继续把旧版护士管理办法当作指导文件。1

根据我国中央政府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版)   规定,想要从事护士工作,必须先报名考取我国的《护士执业资格证书》,报考条件详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版)   。凭此证等材料在拟就业地的主管卫生部门申请护士执业注册,获批后领取的才是本百科词条所指的《护士执业证书》。普通百姓容易混淆这两种证书的名称与用途。关于这两种证书的区别与各自用途,请参阅《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版)   。

根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版)   ,合格获得我国卫生部统一制发的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后,在三年内凭此执业资格证书,再加就业单位拟聘用证明等证明材料到就业单位的主管卫生部门去申请执业注册,获得批准后领取护士执业证书。在执业证书的有效期内从事护士护理工作才是合法的护士执业行为,护士执业书过期仍继续从事护士工作属非法。

执业证书的有效期5年是指一般情况下是每5年申请一次延续注册,因为申请延续注册的过程就是接受主管卫生部门审核的过程,所以可以理解为5年年审一次,原执业证书快到期时(是指要提前30天)向原发证部门递交相关资料接受审核,如没问题会延长该护士合法执业证书的有效期,也是5年,如此循环下去。在有效期内严禁私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执业,即使在本省内也不可以随意换城市进行护士执业工作的,因为护士也与报关员、报检员、警察一样属国家特殊职业,分别要接受对应的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例如卫生部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安局,这个管理就包括要求执业者要持有相关职业的资格证书与执业证书才能上岗,资格证书必须排在前面,后面是真正的上岗证,必须持双证,是护士、报关员、报检员这种特殊职业的与众不同的地方,双证都不能随意弄丢与外借,例如护士执业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报关员资格证书、报关证、报检员资格证书、报检证。护士想换个地区去工作、生活,如果也是做护士,就涉及到一个申请变更执业注册地的问题,这跟国家对报关员与报检员的管理有相似之处,特殊职业工种的执业行为不允许随心所欲,更不能自由执业,是指必须受聘于一个单位或机构,同时接受这个单位或机构以及执业地的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这是这种特殊职业的第二个与众不同的地方。有关护士变更执业注册地的要求与手续参阅《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版)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属于2008年修正版,旧版请另查阅以往相关文件。新版的护士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具体名称与内容细则都比旧版有所更新,请注意以新版为准。

适用范围

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后拟从事护士工作的中国公民,或正在从事护士工作但因某种原因需要重新办理护士执业注册的中国公民,例如变更了执业地区的护士。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版)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申请条件

2008版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五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二十一条 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申请资料

2008版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办理时限

20日

有效期

护士执业注册后获得的护士执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证书快到期时会牵涉到一个延续注册的问题,按规定要提前30天提出延续注册申请。一个护士执业证书的有效期也是该护士执业行为合法性的有效期,所以这个有效期很重要,不要忘记及时申请延续注册。通过延续注册手续获得有效期的延长,每次都是五年,特殊情况例外,例如换个地方工作,或者有被吊销证书的处罚情况等等。详情参阅《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版)。

延续注册

2008版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第十二条 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六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变更注册地

2008版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注销

2008版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重新注册

2008版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教学医院,是指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有承担护理临床实习任务的合同关系,并能够按照护理临床实习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的医院。

综合医院,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符合综合医院基本标准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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