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局(国家检察机关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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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局,全称“反贪污贿赂局”,是检察机关负责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工作的一个部门。

反贪污贿赂局

反贪局

检察院的内设机构

侦查机关

侦查权

侦查办理公务员贪贿等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

发展

2015年最高检将调整职务犯罪侦查预防机构,整合组建新的“反贪污贿赂总局”,强化直接侦查、指挥协调、业务指导等工作,加强一线办案力量,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

职能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反贪污贿赂局是人民检察院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负责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反贪污贿赂局的设立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1989年,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成立了反贪污贿赂局,1995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反贪污贿赂总局。

反贪污贿赂局主要负责对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12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即: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在查办上述犯罪案件过程中,反贪污贿赂局行使的职权主要有:一是收集和调取查明案件事实所需的书证、物证材料;二是询问证人和讯问犯罪嫌疑人;三是查询、冻结有关银行存款和账号;四是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犯罪或者犯罪证据的人员的身体、物品、住所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扣押有关物品和文件、邮件、电报等;五是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勘验和检查;六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1

最高领导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徐进辉

徐进辉,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长期工作在检察机关反贪第一线,实践经验丰富,办理过云南省红塔集团原董事长褚时健特大贪污案等大要案件。此前任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副局长。

受案范围

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单位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 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对单位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 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 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 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介绍贿赂罪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 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 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 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 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 行为。

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罚没财务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 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的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国性的重大犯罪案件;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省(自治区、直辖 市)性的重大犯罪案件;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本辖区的重大犯罪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犯罪案件。

立案标准

贪污罪

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000元至10000元 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上,归个人 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0000至30000元以 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受贿罪

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局

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局

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 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 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单位受贿罪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 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行贿罪

1、行贿数在10000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0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 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对单位行贿罪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在20万元 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 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 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介绍贿赂罪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 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三次以上或者为三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单位行贿罪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十)隐瞒境外存款罪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中国新增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新罪名。从2009年10月16日开始,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司法机关将使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为了应对新形势,2014年11月2日,中央比准新反贪总局。这一措施将使反贪局职能配置更加科学,反贪局办案力量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进一步配强(局长由副部级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兼任)。

新反贪局将整合力量,优化职能;有利于最高检察院集中精力直接查办大案要案,有利于强化对下业务的集中统一领导和指导,有利于破除制约办案工作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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